委托代理人李章艳,遵义县泮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县泮水镇伟林再生纸厂,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国江诉被告遵义县泮水镇伟林再生纸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国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赵国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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