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国诉被告李必健合伙欠款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50
原告张建国,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李必健,30岁,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李必健合伙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5年6月1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张建国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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