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定钢、张兴德(实习),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马蹄镇新坪村。
法定代表人邓玉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习与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习以案外人宋某某所有的遵房权证监证字第某某号房屋一套和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遵县房权证房管字第某某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保全。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案诉讼标的1743088.68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永军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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