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天习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解封裁定书

2016-09-01 02:50
原告张天习。

委托代理人张兴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马蹄镇新坪村。

法定代表人邓玉森。

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545-1号民事裁定书,在本案诉讼标的1743088.68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现原告张天习撤回对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军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人民陪审员  陈义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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