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兴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马蹄镇新坪村。
法定代表人邓玉森。
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545-1号民事裁定书,在本案诉讼标的1743088.68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现原告张天习撤回对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军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人民陪审员 陈义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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