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赵恩容,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王青录,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张发超,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吉亮诉被告王青录、张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吉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