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县松林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黎志刚,镇长。
被告遵义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刘州红
负责人刘坪廷。
原告赵才发诉被告遵义县松林镇人民政府、遵义县水利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才发诉称:2012年5月,两被告因修建松林绿竹坝水库的需要,征用了原告“茅立树”的承包地2亩(实地丈量面积4.51亩),按照国家标准计算两被告应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17079.6元(4.51亩×25960元∕亩),但该款至今未付。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催两被告,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但两被告总是借口其他理由百般推诿,以致原告至今未领取属于自己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为此,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17079.6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两被告因修建松林绿竹坝水库需占地,并征用了“茅栗树” 4.51亩,因原告承包地的名字也叫“茅立树”,该土地征收系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赵才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才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00元,退回原告赵才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学东
审判员 李家凤
审判员 周辉围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辛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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