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春华,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分云诉被告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分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分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分云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被告杨春华,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分云诉被告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分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分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分云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