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姚仕海,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晔,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红灵,贵州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兴典,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陈吉斌,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杨华明,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蒋世兰,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受理原告袁德群诉被告遵义唐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兴典、陈吉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杨华明、蒋仕兰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德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原告袁德群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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