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徐书贵,遵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明芬,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何仁权,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杨明芬,身份和住址同上。系何仁权之姨妈。
原告姚铭山诉被告杨明芬、何仁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同年7月15日作出(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5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杨明芬、何仁权提起上诉。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637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公安机关已先行进入行政处罚程序,且现在行政程序尚未终结。因此,原告姚铭山于2015年8月17日以需要另行主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姚铭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铭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铭山负担。
审 判 长 赵远霞
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小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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