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天双,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良诉被告杨天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启良于2015年7月7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启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启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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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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