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义林,其他身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世艮诉被告罗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6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世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新睿
")被告罗义林,其他身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世艮诉被告罗义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6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世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刘新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