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大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信勇诉被告李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信勇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信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信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杨信勇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红伟
")被告李大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信勇诉被告李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信勇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信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信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杨信勇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樊红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