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兴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马蹄镇新坪村。
法定代表人邓玉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习诉被告遵义市鼎宏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需要变更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天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天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38.00元(已减半),保全5000.00元,由原告张天习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军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陈义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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