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袁洪海。系袁堂武之子(特别授权)。
被告袁堂辉,出生日期不详,遵义县人。
被告高仕美,出生日期不详,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堂武诉被告袁堂辉、高仕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堂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堂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堂武负担。
审判员 周辉围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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