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遵义县松林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49
原告杨某某,女,201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法定代理人罗显亮,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系原告杨某某之父亲。

法定代理人曹昌连,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系原告杨某某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潘仕伟,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县松林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罗天庆,系该院院长。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遵义县松林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小 平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蔡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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