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治国,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书波。
委托代理人郭书明,系被告之胞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良海诉被告郭书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需要变更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良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良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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