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敏诉被告刘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9
原告杨敏,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遵义市华霖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晓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江。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方兴、曾治州。

被告刘炯,贵州省仁怀市人。

原告杨敏诉被告遵义市华霖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及刘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敏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敏负担。

审判员  马贵强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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