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胡荣法,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第三人肖仕兰,女,38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杨福华与被告杨槐、第三人肖仕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福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福华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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