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娄祖荣,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平诉被告娄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被告娄祖荣,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平诉被告娄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