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和平诉被告娄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9
原告杨和平,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娄祖荣,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平诉被告娄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