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宋旭丰,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合诉被告宋旭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合于2015年6月23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荣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合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磊
")被告宋旭丰,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合诉被告宋旭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合于2015年6月23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荣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合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