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荣合诉被告宋旭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8
原告王荣合(又名王小沙),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宋旭丰,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合诉被告宋旭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荣合于2015年6月23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荣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荣合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磊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