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胜勇诉被告余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8
原告王胜勇,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余国金,约40岁,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胜勇诉被告余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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