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国金,约40岁,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胜勇诉被告余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被告余国金,约40岁,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胜勇诉被告余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