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文军与被告李成旺、李广飞、方成召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8
原告王文军。

被告李广飞。

被告李成旺。

被告方成召。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文军诉被告李广飞、李成旺、方成召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三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文军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军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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