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荣东诉被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文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48
原告万荣东,贵州省威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先渝,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婷,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文勇,重庆市江津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荣东诉被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文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6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荣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00元,减半收取48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代志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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