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县华云玮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强诉被告遵义县华云玮矿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立强以其诉请已另案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立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00元,由原告王立强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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