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明芳,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应康诉被告张明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的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应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被告张明芳,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应康诉被告张明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的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应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