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关栋亮,遵义县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袁昌品,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传英诉被告关栋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传英于2015年3月11日以其未进行护理期限鉴定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涂传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涂传英负担。
审判员 赵辛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苟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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