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新春与被告遵义县山盆镇东风桥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8
原告田新春,吉林省白山市人,个体户。

被告遵义县山盆镇东风桥煤矿。

原告田新春诉被告遵义县山盆镇东风桥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新春以被告主体已经不存在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新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0.00元,减半收取830.00元,由原告田新春负担。

审判员  马贵强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信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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