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洪田与被告王洪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8
原告王洪田,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被告王洪选,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

原告王洪田诉被告王洪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洪田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按开庭传票所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洪田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贵强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信智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