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道容,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杨明,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泽军,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饶玲,贵州省金沙县人。
被告王德荣,基本情况不祥,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秦忠敏,基本情况不祥,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华、李道容诉被告王泽军、饶玲、王德荣、秦忠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被告饶玲因涉嫌诈骗罪,已被遵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且已经起诉到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德华、李道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退回原告王德华、李道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家容
人民陪审员 徐应江
人民陪审员 李洪德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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