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先渝,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婷,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洪贞,云南省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荣东诉被告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洪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7月24 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荣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减半收取850.00元,由原告万荣东承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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