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应志诉被告万德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47
原告田应志,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守强,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德江,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应志诉被告万德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应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应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0元(已减半),由原告田应志负担。

代理审判员  韦 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仕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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