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杜辉容,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徐光华,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院在审理原告宋银富诉被告杜辉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昌茂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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