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宜让诉舒代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7
原告秦宜让,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告舒代前,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舒万发,贵州省遵义县人。

原告秦宜让诉被告舒代前、舒万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宜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宜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秦宜让负担。

(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杨信智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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