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隆游诉被告刘清、廖永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47
原告冉隆游,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周正义。

被告刘清,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廖永义,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吉煦。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潘国强。

委托代理人於国强。

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隆游诉被告刘清、廖永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冉隆游以诉讼主体遗漏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隆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冉隆游负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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