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正义。
被告刘清,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廖永义,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吉煦。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潘国强。
委托代理人於国强。
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隆游诉被告刘清、廖永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冉隆游以诉讼主体遗漏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隆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冉隆游负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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