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亚梅,遵义市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
负责人祝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碧诉被告刘亚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庆碧于2015年3月4日以被告刘亚梅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庆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庆碧负担。
审判员 周辉围
二0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赵辛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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