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娟,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中坪,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徐元群,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锡平,系徐元群丈夫。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家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成军,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刘宗堂被告刘中坪、徐元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宗堂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宗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宗堂负担。
审判员 周辉围
二0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