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万富诉被告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2:46
原告秦万富,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陈旭,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秦万富诉被告陈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万富以被告陈旭已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万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秦万富负担。

审判员  刘正艳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波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