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聂月松,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罗成章诉被告聂月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成章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成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彭仕康
助理审判员 韦 洋
助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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