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其应,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唐华银,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念诉被告刘其应、唐华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怀念以被告刘其应已自愿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华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怀念撤回对被告唐华银的起诉。
审 判 长 曾永波
审 判 员 刘正艳
人民陪审员 邹景伦
二0一五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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