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华霖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晓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江。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方兴、曾治州。
原告刘炯诉被告遵义市华霖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炯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14.00元,减半收取557.00元,由原告刘炯负担。
审判员 马贵强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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