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明世诉被告邹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5
原告刘明世,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宏宇。

委托代理人王迪。

被告邹景, 1959年5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世诉被告邹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七日内,仍未按规定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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