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昌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航诉被告胡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朋航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樊红伟
")被告胡昌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航诉被告胡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朋航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樊红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