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庆维诉被告唐纺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5
原告李庆维,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唐纺纺,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维诉被告唐纺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庆维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庆维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红伟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