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唐纺纺,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维诉被告唐纺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庆维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庆维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红伟
")被告唐纺纺,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维诉被告唐纺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庆维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庆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庆维承担。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樊红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