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4
原告贾某某,陕西省华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守强,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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