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守强,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委托代理人黄守强,遵义县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