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4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荣法,遵义县鸭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仕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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