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光田。
委托代理人郭远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遗漏诉讼主体为由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以遗漏诉讼主体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罗信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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