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大庆诉被告胡昌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4
原告黄大庆,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胡昌明,贵州省遵义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中平,贵州省遵义县人,系原告胡昌明之前妻。

原告黄大庆诉被告胡昌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大庆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大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黄大庆负担。

审判员  马贵强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信智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