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金珏,福建省莆田市人。
委托代理人罗孝堂,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迪。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诉被告陈金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7月9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房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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