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温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温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被告温某某,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温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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