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战备诉被告杨胜军、孙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2:44
原告郝战备。

委托代理人朱承强,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胜军,贵州省遵义县人。

被告孙守梅,基本情况不详,贵州省遵义县人。

本院受理原告郝战备诉被告杨胜军、孙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守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守梅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战备撤回对孙守梅的起诉。

审判员  刘家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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